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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關于發展全域旅游工作部署,扎實推進我區全域旅游發展,培育壯大旅游產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要求,結合《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的通知》(辦資源發〔2019〕30號)要求,我廳對《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進行了修訂,新增加了創建“自治區級全域旅游示范市”的條件及認定步驟。經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廳務會討論通過,修訂完成了《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管理辦法(2019年二次修訂)》,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辦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管理辦法
(2019年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為推動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工作,深入推進我區全域旅游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號)、《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導則〉的通知》(旅發〔2017〕79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決定》(桂發〔2017〕1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7號)等文件精神以及《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的通知》(辦資源發〔2019〕30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全域旅游示范區是指將一定行政區劃作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業為優勢產業,統一規劃布局,創新體制機制,優化公共服務,推進融合發展,提升服務品質,實施整體營銷,具有較強示范作用,發展經驗具備復制推廣價值,且經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認定的區域。
第三條 全域旅游示范區聚焦旅游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發展全域化、旅游供給品質化、旅游治理規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堅持改革創新,強化統籌推進,突出創建特色,充分發揮旅游關聯度高、帶動性強的獨特優勢,不斷提高旅游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實效、突出示范,嚴格標準、統一認定,有進有出、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通過競爭性選拔擇優認定。
第五條 《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2019年二次修訂)》的修訂、宣傳、貫徹與督查指導工作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負責。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六條 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驗收、認定程序
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驗收認定根據《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要求,按照“申報-創建-自檢-復檢-初審-驗收-認定”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
1.自愿申報
根據自愿申報的原則,由申報創建單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向所屬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提出申請;申報創建單位的設區市,可直接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創建報告書、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申報表、創建工作匯報、創建工作方案及文化和旅游部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紙質版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2.確定創建名單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通過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薦,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創建名單。
(二)創建
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創建單位按照《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要求,扎實開展創建工作,加強對創建工作的投入、建設。每季度與每年應如實將創建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工作報告與創建工作報表的形式報至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原則上,創建單位的創建時間應不少于一年。設區市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在轄區內70%的縣(市、區)級創建單位通過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后,可按程序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申請初審。
(三)自檢
縣(市、區)級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根據《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開展自檢自評工作,自檢分數達標后,向所在的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復檢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復檢申請報告、自檢報告。
(2)自檢評分表和檢查項目的說明材料。
(3)創建單位創建申報書、創建方案、專題匯報文字材料、全域旅游產業運行情況、創建工作視頻和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紙質版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四)復檢
復檢主要針對縣(市、區)級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由所在的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照《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要求,對創建單位開展復檢工作,復檢分數達標后,由各設區市正式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上報申請初審文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初審申請報告、復檢報告。
(2)復檢評分表和檢查項目的說明材料。
(3)創建單位創建申報書、創建方案、專題匯報文字材料、全域旅游產業運行情況、創建工作視頻和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紙質版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五)初審
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對申報單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后,組織初審組依據《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進行初審。初審組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檢查、提問交談等方式考察創建單位創建工作情況、形成初審意見。對初審合格的創建單位,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驗收申請報告。同時按照《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的通知》(辦資源發〔2019〕30號)及文化和旅游部其他相關要求提交申請驗收的材料。
設區市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在滿足轄區內70%的縣(市、區)創建單位通過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的前提下,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提交初審申請。設區市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的初審工作,只安排會議審查相關申報材料的達標情況。對初審合格的創建單位,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驗收申請報告。同時按照《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的通知》(辦資源發〔2019〕30號)及文化和旅游部其他相關要求提交申請驗收的材料。
(六)驗收、認定
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驗收和認定。
第七條 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
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按照“申報-創建-自檢-初審-驗收-公示-命名”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
根據自愿申報的原則,由創建單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報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審查評估。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申報表格、創建工作方案、申報條件的達標說明及佐證材料(含電子版)等。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專家對各申報單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擇優確定創建名單。
(二)創建
各創建單位扎實開展創建工作,加強對創建工作的投入、建設。原則上,創建單位的創建時間應不少于一年。
(三)自檢
創建單位根據《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2019年二次修訂)》開展自檢自評工作,自檢分數達標后,向所在的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初審申請。申請初審的材料包括:初審申請報告、自檢評分表(含達標條件說明)及創建工作匯報及相關佐證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紙質版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四)初審
由創建單位所在的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審。初審工作主要內容為:現場檢查、資料審核、評分與意見反饋。
對初審評分達標的創建單位,由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提出驗收評定申請。申請驗收評定材料包括:申請驗收文件、初審評分表(含達標條件說明)、創建工作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紙質版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五)驗收
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驗收的創建單位進行現場考核驗收。驗收評定工作程序為:聽取申報工作情況匯報、實地考察驗收單位創建工作情況、形成驗收意見。
對驗收評定達標的創建單位,由驗收評定組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提交書面驗收評定意見。
(六)公示、命名
對通過考核驗收的創建單位,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在官網和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階段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通過公示,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批準命名;若出現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等情況,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調查核實后做出相應處理。
第八條 自治區級全域旅游示范市的認定程序
各設區市其轄區內70%的縣(市、區)通過廣西特色旅游名縣與自治區級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后,可按程序向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申請認定自治區級全域旅游示范市。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按照“申報—審核—公示—命名”的程序進行認定,對通過認定的設區市授予“自治區級全域旅游示范市”稱號。
(一)申報
各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報自治區“創域辦”工作領導小組審查評估。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創建工作報告、申報條件的達標說明及佐證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紙質版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二)審核
對符合條件的設區市,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專家驗收組對各申報單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會議審核、提問交談等方式,重點審核達標佐證材料和一票否決項,并提出綜合評定意見,報自治區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三)公示、命名
對通過審核驗收的申報單位,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在官網和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階段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通過公示,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批準命名;若出現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等情況,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調查核實后做出相應處理。
第九條 申報與驗收原則
廣西特色旅游名縣、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與設區市不參與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的申報與驗收;同為廣西特色旅游名縣與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創建單位,當年度只可申報其中一項驗收,不可同時申報驗收;不在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名單的縣(市、區)根據《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2019年二次修訂)》開展自檢自評達到創建標準,自愿按照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申請初審、驗收的,可按照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驗收程序申請初審、驗收。
第三章 管理與獎懲
第十條 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縣域特色旅游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93號)的規定,國家和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享受相應的政策與待遇。
第十一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加強對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和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的督促、檢查,幫助創建單位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推動創建工作向縱深發展。
第十二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建立廣西全域旅游產業運行監測平臺,對全域旅游示范區和創建單位旅游產業運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全域旅游示范區和創建單位應按照要求報送本地區旅游接待人次、過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訴處理等數據,以及重大旅游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旅游經營項目等信息。
第十三條 國家和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創建單位、申報自治區級全域旅游示范市的設區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不予以初審、驗收。
(一)連續兩年旅游總消費與游客接待量均低于全區平均增長水平的;
(二)轄區內列入自治區重大旅游項目建設目錄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計劃的;
(三)發生較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不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社會影響惡劣事故的;
(四)旅游市場秩序綜合治理考評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五)轄區內發生嚴重破壞自然生態、人文景觀和文物古跡等旅游資源,違法建設旅游項目的。
第十四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建立“有進有出”的管理機制,統籌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復核工作。對已授予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稱號的單位,復核工作每3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采取重點抽查、定期明查和隨機暗訪等方式進行,抽查比例不低于總量的50%。在監督檢查和復核過程中,對創建工作遲緩與整改不到位的單位,視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取消稱號處理,并向社會公告。被取消稱號的單位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對已授予自治區級全域旅游示范市稱號的單位,因所轄縣(市、區)被取消廣西特色旅游名縣或自治區級全域旅游示范區稱號,造成其轄區內廣西特色旅游名縣和自治區級全域旅游示范區總數不達70%的,取消已授予的自治區級全域旅游示范市稱號。
第十五條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對于復核不達標或發生重大旅游違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事件、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和嚴重負面輿論事件的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示范市單位,視問題的嚴重程度,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稱號處理。
第十六條 對已授予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稱號的單位,復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開展復核評定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要進行日常檢查,并協助配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