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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按照自治區構建“三地兩帶一中心”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新格局的要求,全面推動我區鄉村旅游高質量發展,加快形成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鄉村旅游業態融合發展
推動鄉村旅游與農業、林業、水利、健康、體育、教育、科技等產業融合發展,加快鄉村旅游產品提質增效。依托特色農業資源發展觀光休閑農業旅游,推動田園綜合體、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示范點建設。依托森林、水域、醫藥等資源發展康養旅游,建設森林人家、水利風景區和鄉村康養小鎮。依托文化和自然遺產、農業種植技術開發研學旅游產品,推動鄉村研學旅游目的地建設。依托傳統節慶和民間競技活動,培育體育旅游精品賽事。將科普元素融入鄉村旅游,開發科普旅游精品線路,打造科普鄉村旅游品牌。結合大數據和信息科技,開展智慧鄉村旅游試點工程建設,推動鄉村智慧旅游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林業局、體育局、大數據發展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加強鄉村旅游品牌建設
樹立鄉村旅游品牌意識,提升品牌形象,增強鄉村旅游品牌影響力和競爭力。整合鄉村旅游優質資源,推出一批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鄉村旅游品牌,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鄉村旅游品牌體系。建立優質鄉村旅游企業名錄,開展鄉村旅游精品工程,推進鄉村旅游標準化試點工作。對自治區星級鄉村旅游區整合資源成功創建國家AAAA級(含)以上旅游景區、生態旅游示范區、旅游度假區,以及農業、林業、水利、康養、教育、體育等國家級品牌的,除原有獎勵資金外,額外給予獎補。(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林業局、水利廳、體育局、教育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豐富鄉村旅游文化內涵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挖掘鄉村民族文化、傳統文化、民俗文化、農耕文明等鄉村旅游特色文化,加強鄉村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發展有文化脈絡、地域風貌、民族特色的美麗鄉村。鼓勵鄉村旅游文藝創作,打造旅游文化精品,樹立鄉村旅游文化品牌。有效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鄉村旅游文創產品,培育鄉村特色文娛活動,豐富鄉村旅游文化體驗,打造一批鄉村文化旅游示范基地。鼓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等發展鄉村旅游,建立自治區級鄉村旅游重點村名錄,推出一批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并給予配套獎補資金。(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四、健全鄉村旅游營銷體系
積極發揮政府積極作用,組織鄉村旅游市場主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推介活動,在中國—東盟博覽會旅游展等平臺設立鄉村旅游推介專場。將鄉村旅游品牌納入國內旅游媒體和旅行商采風推介范圍,鼓勵傳統媒體、新媒體、旅行社等社會力量參與對鄉村旅游的宣傳推廣,不斷拓寬鄉村旅游客源市場。支持電商平臺開設鄉村旅游頻道,開展在線宣傳推廣和產品銷售。大力開展鄉村旅游進社區、高校、企事業單位等活動。聯合鄉村旅游經營主體,推出特色化服務產品及優惠活動,打造鄉村旅游節慶品牌,提升鄉村旅游知名度。(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商務廳、教育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五、創新鄉村旅游消費模式
鼓勵鄉村低碳旅游,聯合鄉村旅游企業建立綠色出游獎勵機制。鼓勵銀行發行鄉村旅游消費聯名銀行卡并給予特惠商戶折扣、消費分期等用戶權益,充分發揮網上交易平臺作用,推動鄉村旅游經營場所廣泛應用互聯網售票、二維碼驗票,支持鄉村旅游景區、景點與電商平臺合作,實施鄉村旅游商品網上宣傳銷售,提高鄉村旅游消費便捷度。(責任單位: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六、推進鄉村旅游項目建設
開展鄉村旅游資源普查,編制鄉村旅游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性鄉村旅游發展規劃。優化鄉村旅游發展區域整體布局,在城市、交通干線和重點旅游景區周邊培育一批休閑農業、康養度假、旅游民宿等鄉村旅游產業集聚區。制定重大鄉村旅游項目扶持政策,儲備和實施一批示范性、帶動性強的鄉村旅游項目。建立重大鄉村旅游項目跟蹤推進制度,全程跟蹤服務鄉村旅游重大項目建設,確保重大鄉村旅游項目順利推進。對符合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遴選范圍和標準的鄉村旅游項目,優先納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協調推進。(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游廳、自然資源廳、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七、提升鄉村旅游發展基礎
結合實施“四建一通”工程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工作,加快鄉村旅游道路改造升級。持續開展廣西鄉村風貌提升行動,深入推進“綠美鄉村”建設,進一步提升鄉村綠化美化水平。推進農村“廁所革命”,健全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體系,推行農村污水集中處理。完善鄉村旅游產業集聚區的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推動“廣西游直通車”等文化旅游公共服務平臺向鄉村旅游區域延伸。(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林業局,廣西電網,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八、提高鄉村旅游管理水平
加強鄉村旅游安全管理,將鄉村旅游安全納入社會治理體系,定期對鄉村旅游景區(點)的食品生產、餐飲服務等開展監督檢查,確保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旅游安全。加強對鄉村旅游地區森林防滅火工作的指導監督,將鄉村旅游森林火災防治納入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完善鄉村旅游相關品牌的質量標準和管理制度,加快修訂廣西星級鄉村旅游區、星級農家樂評定標準,落實動態管理機制。(責任單位:自治區應急廳、文化和旅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局、林業局,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九、規范鄉村旅游民宿發展
落實《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引導新建農家樂(民宿)規范建設,督促已建未達標的農家樂(民宿)整改到位。開展農家樂(民宿)實施消防監督抽查,加強安全管理。制定全區鄉村旅游民宿管理辦法和評定標準,規范鄉村旅游民宿的建設和經營行為。優化審批流程,在設區市、縣(市、區)政務服務事項增加“鄉村旅游民宿”服務事項,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在自治區政務服務“一張網”等系統平臺增設“鄉村旅游民宿申請備案”服務事項,實現“一網通辦”。逐步建立覆蓋全區的鄉村民宿旅游信息化管理平臺。開展旅游民宿示范點建設,各縣(市、區)每年培育1-2個農家樂(民宿)示范點。鼓勵開發適應不同層次需求的鄉村民宿產品,加強主題房間、特色餐飲、觀光體驗、農事體驗、休閑娛樂、工藝研學、親子課程、房車露營等民宿產品建設,打造特色鮮明、品種豐富、品質優良的產品體系。(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文化和旅游廳、市場監管局,廣西消防救援總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十、完善鄉村旅游利益聯結機制
按照互利共贏、因地制宜、精準施策的原則,引導村集體和村民入股鄉村旅游合作社、旅游企業,鼓勵企業實行保底分紅,讓村民分享旅游發展紅利。支持貧困地區實施一批以鄉村旅游民宿改造提升為重點的旅游扶貧項目,打造一批旅游式就業扶貧車間和鄉村旅游創客基地。培育家庭農場、合作示范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廣共享農莊、共享民宿等經營模式以及“公司+農戶”“農民+合作社”等鄉村旅游發展模式。引導農戶以土地經營權、閑置房屋、勞動力等入股旅游企業和鄉村旅游合作社。鼓勵旅行社、景區等企業通過“旅行社帶村”、“景區帶村”等模式帶動貧困地區鄉村旅游發展,促進貧困人口增收。支持懂經營、善管理的本地及返鄉能人投資鄉村旅游,通過吸納就業、帶動創業的方式帶動農民增收致富。(責任單位:自治區扶貧辦、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游廳、自然資源廳、商務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十一、拓寬鄉村旅游投融資渠道
鼓勵國有投資平臺采用直接投資、聯合開發等方式參與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引導民間投資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公建民營等多種方式參與鄉村旅游開發。優化銀行信貸管理機制,把鄉村旅游品牌等級納入信用體系,與企業信用評級結合起來,優先為獲得國家、自治區認定的鄉村旅游品牌企業提供信用貸款,爭取額度優厚、利率優惠等政策。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創新發展鄉村旅游經營權質押貸款、門票收費權質押貸款、鄉村旅游開發建設貸款、農家樂貸款等金融產品。支持經營業績好、資信優良的中小鄉村旅游企業適時發行企業信用債券融資。鼓勵各級政府建立鄉村旅游企業貸款擔?;?,為鄉村旅游企業提供貸款擔保。(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財政廳,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保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大鄉村旅游財稅扶持力度
落實國家、自治區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創新稅收服務支持,進一步減輕鄉村旅游企業稅收負擔。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統籌財政涉農、交通、扶貧等項目資金,支持鄉村旅游扶貧產業發展,改善鄉村旅游重點村道路、停車場、廁所、污水處理等基礎服務設施,提升村容村貌。各級政府部門每年預留一定額度的財政預算支持鄉村旅游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廣西稅務局,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十三、加快鄉村旅游人才隊伍建設
將鄉村旅游納入各級鄉村振興干部培訓計劃,加強對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的專題培訓。加大對鄉村旅游管理人員、服務人員的技能培訓,改善鄉村旅游人才結構。鼓勵各大專院校開辦文化旅游專業和鄉村旅游培訓班,把農民培訓與發展產業、傳承文化等結合起來,重點開展餐飲住宿服務、鄉村旅游經營管理、鄉土文化講解、民族手工藝制作等特色實用技能培訓。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綠色通道”和鄉村旅游返鄉入鄉創業資金,支持農民工、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返鄉入鄉創業發展鄉村旅游,為創業者提供便利服務。(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文化和旅游廳、教育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十四、加強鄉村旅游用地保障
鼓勵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點狀供地等方式靈活供應鄉村旅游項目用地。對農村廁所、停車場、服務中心等非營利性公益項目開通用地審批“綠色通道”。對納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的鄉村旅游項目,除按規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須購買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保障外,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試行核銷制,由自治區統籌保障。鄉村旅游企業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程的,騰退的建設用地在保障整治區內農民安置、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等用地前提下,重點支持本企業文化旅游項目建設。支持合乎規范的設施農用地用于鄉村旅游。(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文化和旅游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本措施所規定的相關扶持政策與自治區現行有關政策交叉重疊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不得重復享受。
附件1
鄉村旅游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序號 | 類型 | 優惠政策內容 | 政策依據 | 備注 |
1 |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 |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 |
2 |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筛鶕芤咔橛绊? 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 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 | ||
3 |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 ||
4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桂財稅〔2020〕13號) | ||
5 |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我區小微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20%。以上小微企業指的是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微企業。 |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桂財稅〔2020〕13號) | ||
6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 ||
7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 《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 ||
8 |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號) | |
9 | 西江經濟帶稅收優惠政策 | 新辦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從開辦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5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珠江一西江經濟帶(廣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6〕70號) | |
10 |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新辦的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新認定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新辦的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及集成電路設計和生產企業。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珠江一西江經濟帶(廣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6〕70號) | ||
11 | 對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在其享受國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期內,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珠江一西江經濟帶(廣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6〕70號) | ||
12 | 對經濟帶內經批準開山填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5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珠江一西江經濟帶(廣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6〕70號) | ||
13 | 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扶持政策 | 新設立的符合廣西自貿試驗區主導產業方向的文化創意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自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業所得稅5年(即相當于對應稅所得額按9%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且對其自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起5年內,按其當年對地方經濟貢獻的70%予以獎勵。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 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 高質量發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9〕53號) | |
14 |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扶持政策 | 新辦的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延續和修訂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14]5號) | |
15 | 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 《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 |
16 |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 《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 ||
17 | 服務業領域稅收優惠政策 |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 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 | |
18 |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人免征增值稅。守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人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語知》 (財稅[2016] 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一)項、第(十二)項 | ||
19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 ||
20 |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 ||
21 | 社會民生領域稅收優惠政策 | 一般納稅人發生文化體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 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 | |
22 |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 | ||
23 | 區域稅收優惠政策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 21號) | |
24 | 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 ?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 13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 |
25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 ||
26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 ||
27 | 自2016年2月1日起,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 | ||
28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體減征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 | ||
29 | 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 24 號)第二條第(二)項 | ||
30 | 農林領域稅收優惠政策 |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增值稅稅率為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二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一條、附件1《活用11%增值稅稅率貨物范圍注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干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 | |
31 |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 ||
32 |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 ||
33 |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二十七條 | ||
34 |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 | ||
35 |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第七條第三款 | ||
36 |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上述農用地,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占用上述農用地建設直接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 | ||
37 |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三十條 | ||
38 | 自2013年4月1日起,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畜禽是指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中規定的農業產品。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 ||
39 | 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 ||
40 |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1號) | ||
41 | 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 137號) | ||
42 | 自2012年10月1日起,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 75號) | ||
43 | 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 12號) | ||
44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 12號) | ||
45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人,免征增值稅。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人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 ||
46 | 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人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稅務總局天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 ||
47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產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 ||
48 | 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 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 58號)第四條 | ||
49 |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 55號) | ||
50 |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 55號) | ||
51 |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 ||
52 | 凡銷售給飼料生產企業、飼養單位及個體養殖戶的飼料,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一律征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 39號) | ||
53 |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 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 ||
54 |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占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 | ||
55 |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一項 | ||
56 | 農業排灌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 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 ||
57 |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 ||
58 |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1989) 國稅地字第14號] | ||
59 |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 (1988) 國稅地字第15號印發]第十三條 |